中华毛氏联谊研究会为全国的毛氏宗亲联系、交流提供了广泛的平台。为了充分发挥研究会的职能,健全中华毛氏联谊研究会的组织机构,经中华毛氏联谊研究会首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研究,特制定理事、副会长顾问的增补办法:
第一条,在毛氏分布区域方面:每个省份都应设置理事,各省理事的名额按宗亲人数比率设定,原则上每省设副会长1名,每10000名宗亲设理事1名。各地毛氏研究会(理事会)会长可增设为理事。海外有较大影响的毛氏宗亲,可不受人数限定;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省份(如毛氏宗亲集中居住在5万人以上的、省级以上毛氏文化村所在地、世界上有影响的毛氏名人所在地)可以增设副会长1―2名。
第二条,在为研究会捐资方面:为中华毛氏研究会累计捐资10万元以上的,可增设为理事;累计捐资达30万元以上的,可增设为副会长。
第三条,在毛氏文化研究方面:在全国性刊物公开发表毛氏文化研究论文或专著的,可增设为理事;有毛氏文化研究专著出版且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的,可增设为副会长。
第四条,增设的理事、副会长,须经会长提名,在参加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,方能当选。
第五条,在全国影响较大的,征得本人同意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顾问。
第六条,本办法自2010年3月27日起施行。
中华毛氏联谊研究会